3.4 室内照明设计


3.4.1 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应符合表3.4.1的规定。
表3.4.1 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
    注: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,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高度为1.5m。
3.4.2 园区道路、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表3.4.2的规定值。
表3.4.2 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允许值
3.4.3 当设置室外夜景照明时,对居室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上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大于表3.4.3-1规定值。
表3.4.3-1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最大允许值
    注:*当有公共(道路)照明时,此值提高到1lx。
    2 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表3.4.3-2的规定值。
表3.4.3-2 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
    注:1 本表不适用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;
    2 *当有公共(道路)照明时,此值提高到500cd。
    3 当采用闪动的夜景照明时,相应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允许值不应大于表3.4.32中规定数值的1/2。
3.4.4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3.4.4的规定值。
表3.4.4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
    注:本表中Ls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。
    2 E1区和E2区里不应采用闪烁、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,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。
3.4.5 室外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,应控制投射范围,散射到被照面之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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